主旨:有關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以後,因撤銷、廢止或其它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得於復職(聘)並補薪時,追溯加保。倘於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期間屬其它職域社會保險強制加保對象並已加保者,請依銓敘部令釋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12 月 6 日部退一字第 11054037291 號令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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